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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州电池充电系统能效要求将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2012-12-07
    自2012年1月12日美国加州能源委员会(CEC)通过了关于电池充电系统(Battery Charger System,BCS)和自容式照明控制(Self-Contained Lighting Control)的最低能源效率法规(MEPS),该法规已进入到最后阶段。一旦加州行政法办公室(OAL)批准,电池充电系统能效法规将会于2013年2月1日开始分阶段实施。

    此次,CEC对于进入加州的电池充电系统提出最低能源效率要求(MEPS),并且抢在各国之前成为第一个要求电池充电系统最低能源效率的政府机构。预计美国能源部(DOE)也会随之制定相应的MEPS美国联邦法规(CFR)。

    此能效法规适用于包含电池充电电路的大多数电子产品,涵盖所有类型的电池充电系统(BCS),包括消费类、工业用和商用电池充电系统。这些电子产品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动工具、手机、电动牙刷、电动剃须刀、不间断电源(UPS)、移动工作站以及电动高尔夫球车等等。

    1. 新能效法规影响到以下构成的通用电池充电器:
    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分别在单独的外壳中;
    电源和充电控制电路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池在另外的外壳中;
    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在同一个外壳中,电源在另外的外壳中;
    电源、充电控制电路和电池都在同一个外壳中。

    2. CEC对于电池充电系统主要根据不同测试方法区分为两大类:
    小型电池充电系统(Small BCS,SBCS):额定输入功率≤ 2 kW
    大型电池充电系统(Large BCS,LBCS):额定输入功率 > 2 kW

    3. 电池充电系统的最低能效要求(MEPS)分三阶段实施
    2013年2月1日后生产的小型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包含非接触式感应充电系统),譬如用于手机、个人护理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电池充电系统;
    2014年1月1日后生产的大型电池充电系统以及用于电池容量大于20Wh的USB充电系统,譬如工业用电池充电系统(叉车等);
    2017年1月1日后生产的小型非消费类电池充电系统,譬如小型商用充电器(急救人员使用的对讲机、便携式条码阅读器等等)。
    需FDA审批的医疗器械用充电器不在此法规的管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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