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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电池危险物质禁令适用范围达成协议

发布日期:2013-07-05
      2013年6月5日,欧盟轮任主席国爱尔兰及欧洲议会就修订第2006/66/EC号指令(下称《电池指令》)的初步议案达成协议。这项修订案由欧洲委员会提出。
 
    《电池指令》修订案成为法例后,若干类电池所用的危险物质(如无线电动工具电池所用的镉及钮型电池所用的汞)将禁止使用,不再获得豁免。
 
    《电池指令》禁止以重量计镉含量超过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投放到欧盟市场,当中包括装置于电器内的同类产品。不过,现行指令对紧急照明等紧急和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和无线电动工具等作出豁免。指令要求欧委会定期检讨这项豁免,特别是评估镉的代替品。
 
    因此,欧委会提出上述议案,修订《电池指令》,为无线电动工具便携电池及蓄电池使用镉的豁免设定限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这项初步建议并不涉及指令内的其他豁免项目(如在紧急和警报系统及医疗设备使用的含镉电池以及含汞钮型电池)。
 
    不过,随着代替品越来越多以及科技日新月异,欧洲议会的环境、公共卫生及食物安全委员会成员帕纳约杜夫(Vladko Panayotov)提出若干修订建议,包括撤销《电池指令》对含汞钮型电池的豁免。
 
    由于废物分类收集计划往往未能有效地回收钮型电池,而电池所含的汞会污染环境,因此汞可以机成严重的危害风险。根据《电池指令》,以重量计汞含量超过0.005%的便携电池及蓄电池禁止投放到欧盟市场,但汞含量不超过2%的钮型电池可获豁免。
 
    另一项重要修订是规定电池及蓄电池必须让最终消费者或合资格专业人士容易拆除。
 
    在最后一轮谈判中,欧盟轮任主席国爱尔兰与欧洲议会就修订《电池指令》达成协议,包括禁止钮型电池使用汞。
 
    虽然如此,欧盟理事会未有透过成员国常驻代表委员会支持议案。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卫生及食物安全委员会将在2013年7月10日及11日的会议上讨论议案,以便于2013年9月的全体会议上投票表决。议案若获通过,欧盟理事会须于2013年10月正式修订《电池指令》,并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20日实施。
 
    轮任主席国爱尔兰认为,修订案有以下好处:
 
    可以大幅减少每年输入欧盟并用于日常产品的镉数量,继而减低镉对环境构成的风险
 
    可以减少逾10%的镉开采量
 
    由于钮型电池往往在弃置时处理不当,令汞释放到环境中,因此修订案可以减低电池内的汞对环境的影响
 
    促进无汞电池的生产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大部分指令条款在欧盟《官方公报》刊登后18个月生效,预计生效日期为2015年4月。不过,若干条款将于较后日子才生效。例如,钮型电池使用汞的禁令在指令修订案获采纳后21个月才生效,预料生效日期为201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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