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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电压指令2006/95/EC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2007-12-05

欧盟CE架构中的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已经更新,原来的73/23/EEC(1973年2月19日版本)已经废止,新版指令2006/95/EC于2006年12月12日通过,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其内容基本一致,只是编号经过更新。
               
指令涵盖对交流电电压50至1000伏特之间、直流电电压75至1500伏特之间的所有电气设备,涉及产品包括电器产品、照明设备(包括镇流器)、开关装置及控制装置、电线、电器耦合器及电线束、电动安装设备及电线管理系统等。

根据指令,欧盟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只有按照欧盟相关规定制造并达到安全目标的电气设备,才可进入市场。指令附件1列出这些安全目标的主要元素。指令附件2列出在其监管范围以外的设备,原因是这些设备已受其他指令监管,或是没有受任何指令监管,因而不得附有CE标志。

电气设备须附有CE标志,表示产品已通过合适的合格评核程序,才可进入市场销售。若产品受数项要求有CE标志的指令监管,则该CE标志表示产品符合全部有关指令的规定。除非指令表明可另外贴上CE标志,否则产品不能没有该标志。
            
关于协调标准,截至目前为止仍然延续采用2006年8月30日版的协调标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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