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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批准新欧盟食品标签规则

发布日期:2011-09-25

 

错误的标签往往是产品召回的原因之一。如果标签标示不正确,如缺少过敏原声明,或标注的营养成分含量与实际不符,都可能成为食品被召回的原因。2006年至2009年间,荷兰因标签不正确而导致的产品召回数占总数的20.5%。英国消费者投诉某些肉馅所标注的脂肪含量比实际值低之后,英国食品标准局对所涉及产品进行了抽检,结果发现18%的抽检样品的脂肪含量均比标注值高很多。爱尔兰也进行了类似的检验,结果发现25%的面条均含有辐射成分,但生产商却没有在标签上标明此信息。由于法规更新速度快,并且常常附加额外的地方性要求,因此应经常检查食品标签,以确定您的产品标签符合销售地的最新法规。

在欧盟,标签的法规的立法基础是1978年12月18日颁布的理事会指令79/112/EEC。该指令由欧盟各成员国有关出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食品标签、展示及广告的法律发展而来。该法规发布后,已经过了多次修订,各成员国均可以针对欧盟总则(横向)提出具体的反对意见(纵向)。

根据以上法规及其修订,标签上应标注的重要信息包括:
• 产品名称
• 成分列表
• 各种成分的数量
• 最短使用时间
• 具体储存条件或使用条件
• 生产商或包装商的商号及地址
• 使用说明
• 产地(如不提及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时)
• 净重
• 如饮料中酒精含量超过1.2%,应标注有效酒精含量(%)

为了加强说明性和合理性,欧洲议会于2000年3月20日颁布了2000/13/EC指令,用于取代79/112/EEC指令。新指令整合了之前的所有修订。同时,经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批准,新法规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过敏原信息。

由于使用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针对此类标签的规定。《欧盟公报》(QJEU)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2006年12月20日颁布的有关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 的(EC) No 1924/2006规定。在本规定中,用于表示营养宣称的用语在营养限值的旁边标示,所做宣称与同等的相关常规食品(例如淡蛋黄酱与普通淡蛋黄的比较)相比应符合规定。

该规定仍有待完善,因为使用健康声称所必须的食品数据图仍未确定。

2011年7月6日,欧洲议会同意了欧盟有关食品标签的新规定。其目的在于让信息更加清晰易懂,具体包括以下信息:
• 卡路里值
• 脂肪含量
• 饱和脂肪酸
• 盐分
• 糖分
• 蛋白质
• 过敏原

此外,需要标明产地的食品的范围扩大至新鲜猪肉、鸡肉、山羊肉和绵羊肉。自规定在《欧盟公报》上发布起,给予企业3年时间来适应新规定。考虑到营养值的标注标准,在强制执行上述规定之前将有5年的过渡期。预计新规定将于2011年10月发布。

由于法律环境变更迅速,应该按照所涉及的法规对标签内容进行仔细审查,以避免发生错误标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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