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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个人音乐播放器的音量限值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27

    根据设备是否包含综合通信功能,目前所有个人音乐播放器以及带有音乐播放功能的手机涵盖在无线电与电信终端设备指令(R&TTE指令,1999/5/EC)、低电压指令(LVD,2006/95/EC)和通用产品安全指令(GPSD,2001/95/EC)范畴内。然而,这些指令使用的用来证明产品符合这三项指令基本安全要求的协调标准都没有包含保护人体免受长期暴露于过大音量而导致听力损害的条款。  

    2009年6月24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2009/490/EC号委员会决定(OJ L 161, 24.6.2009, p. 38-39 ),对个人音乐播放器的最大音量暴露限值进行了规定。这里的“个人音乐播放器”,指2001/95/EC所涵盖的(不带综合通信功能),但不包含在1999/5/EC或2006/95/EC指令中,带有耳机或耳塞,用于聆听被记录、产生或广播声音的便携式设备。为了更好地实施该限值,欧委会敦促标相关准化机构将此音量暴露限值要求增加到未来的音视频设备安全标准EN 60065中。考虑到消费类电子与信息技术设备的界限愈来愈模糊,EN60065将最终与EN 60950整合为新标准EN 62368。本法规通过采取措施,如对于一定音量的设备规定了一定的暴露时间限值,来解决这些设备在音量控制方面标准的缺失,避免对听力的损害。80 dB音量的暴露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89dB音量的暴露时间每周不得超过5小时。对于其他音量暴露水平,采用线性内推和外推法,同时应考虑声音的动态范围以及产品的合理预期使用。  

    此外,法规建议在个人音乐播放器的标准中规定相关警告用语,该警告语应提供有关使用该设备可能导致的危险以及避免这些危险可采取方式的足够的警告。同时,向用户提供有关在暴露于该音量情况下可能导致听力损害风险的信息。  

    本法规是欧盟首次对个人音乐播放器的音量限值进行规定,提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注意本法规的实施情况,并且在产品设计开发时考虑到产品的音量限值,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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